【原理】谈判定价,吃亏与否,财务得算!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前几日和大家分享了《加计抵减、防疫免税政策如何选择更有利》的文章,引起很多穗友的关注,究其本质,主要在于大家对政策没能融会贯通,很多业务可以选择适用政策时,往往就是大家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今天,我们引用蓝敏老师对增值税原理讲解的案例,进一步和大家聊聊,放弃税收优惠后,如何进行上下游的合同定价,如何让双方利益均沾。
【案例】
金穗源商贸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购入大型餐饮设备用于职工食堂,根据政策不能抵扣进项。2020年1月对外出售,经与采购方洽谈后作价103万元。考虑双方定价是否合理?又该如何纳税?(分析过程忽略附加税的影响)
【分析】
1、【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金穗源公司享受优惠政策:
应交增值税 = 103万 ÷ 1.03 × 2% = 2万元
确认收入 = 103万 – 2万 = 101万元
另外,由于金穗源公司享受优惠,所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采购方支付的103万,全额确认采购成本。
【注意】此时,金穗源公司已经吃亏了!
我们清楚,销售方的收入应该就是采购方的成本,金穗源公司收入101万,采购方成本103万,明显金穗源公司就亏了2万,也就是金穗源公司交给税务局的2万元。
2、【放弃享受优惠】
金穗源公司如何做到不吃亏呢?
---放弃优惠!
金穗源公司直接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交增值税 = 103万 ÷ 1.03 × 3% = 3万元
确认收入 = 103万 ÷ 1.03 = 100万元
采购方取得103万专用发票,抵扣3万元,采购成本100万元。
【注意】此时,金穗源的收入就是采购方的成本,双方都没有吃亏。金穗源缴纳的3万元税款,采购方可以抵扣。
3、【放弃优惠情况下,保证双方利息均衡】
比较以上两种情况,金穗源公司放弃优惠,较享受优惠时:收入亏了1万(100-101),采购方成本赚了3万(100-103),这一赚一亏的差额2万元,就可以用于平衡双方利益。
即,金穗源公司收入涨价2万元,含税销售收入 = 2 × 1.03 = 2.1万元
应交增值税 =(103 + 2.1)万 ÷ 1.03 × 3% = 3.1万元
确认收入 = (103 + 2.1)万 ÷ 1.03 = 102万元
采购方取得105.1万元专用发票,抵扣3.1万元,采购成本102万元。
【注意】此时,双方没有吃亏,且保持了利益的平衡。
通过案例,相信大家都能想明白,其实,就像蓝老师在课程中提到的,增值税时期,对于一般计税纳税人,增值税交多交少是抵扣的问题,重要的是保证业务的最终利润,这才是财务人员保证企业利润,谈判定价的重要原则。
这是蓝敏老师在《增值税下的建筑业财税处理》系列微课中,为大家分享的一个知识点,其目的就是让大家先认清增值税的实质,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建筑业实务做更深入的分享。这也正是《税苑微课》致力于系统课程研发的初衷,关于《建筑业财税处理》的更多的实务知识,大家可以加入《税苑微课》进行系统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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